2005年4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备课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全国首例教案官司叩问著作权法律空白
  据《检察日报》 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教案官司”,因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当事人高丽娅要求学校归还教案、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高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向该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高法指令该市一中院再审。2005年3月30日上午,该案在重庆市一中院再次开审。据悉,这起打了近三年的马拉松式的“教案官司”已是第5次开庭。教案到底姓“公”还是姓“私”、有没有著作权等问题,再次成为庭审焦点。
  小学教师:教案被学校丢失起诉学校
  今年45岁的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学语文教师,她每学期按学校的规定将编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到2002年上学期,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高因撰写教学论文,向学校索要自己的教案本,但该校最终只还给她4本,其余44本已销毁或当废品处理掉。高丽娅认为学校漠视教师劳动成果,侵犯了她对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于同年5月30日,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南岸区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返还她语文教案44本,并赔偿损失8800元。
  庭审中,高丽娅称,44本教案每本含备课材料约120课时,一个课时备课需要80分钟,44本教案则需要时间至少7040小时。自己要求学校赔偿每小时1元的损失是合理的,另外的1760元是其精神损失费。
  对此,被告学校则辩称,教案本是教学中教师使用的物品,是学校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学校,学校对教案有处置权,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空白教案本由学校所发,所有权属于学校。高丽娅与学校是行政隶属关系,她编写教案属工作行为,因此学校享有占有、处置的权利。另外,她与学校对教案本是否返还无明确约定。同时,关于记录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我国法律及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相应规定。原告、被告并非平等主体,彼此间在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此,裁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
  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以双方属于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范围为由,撤销南岸区法院的裁定,发回该院重审。2003年10月24日,南岸区法院重审后,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再次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但这回,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上诉,维持原判。对此终审判决,高丽娅不服,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民事申诉书。
  检察机关抗诉:教师对教案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重庆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丽娅所写教案包含其个人经验及智慧,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应由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学校仅有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而空白教案本与附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有着质的不同,前者为一个低价的物,后者为具有智力成果的新物。这个新物的创造者就是高丽娅。她对于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据此,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院指令第一中级法院再审。今年3月30日,该案在一中院再次开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后的高丽娅身心疲惫。她说,“教案”官司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诸多影响,也为此承受了诸多压力。尽管这样,她表示:仍不会放弃,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被告小学的胡校长也称,这个官司打了多年,她也觉得非常累,现在学校只等法院判决,她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专家:教案是作品的载体,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记者采访了办案检察官和法律专家。
  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蔡绍梅认为,该案涉及附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作为一个新物是否拥有著作权的问题。高丽娅是这一新物的创造者,理所当然地应取得该教案本的原始所有权。她认为,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新的智力成果和作品会层出不穷,我国著作权法应随之修改、扩大、完善其保护范围,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科技文化的发展。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华鹰也指出,如果高丽娅从教案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有胜诉的可能性。其理由是教案凝聚着教师的智力创作成果,它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特征,即原创性或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感知性,应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二是空白教案本与附载有高丽娅撰写的教学方案的教案本是不同的,高丽娅可以对教案本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这种权利,不应随意处置教案本。(沈义阳学智陈晓军许创业)